信息来源:经济参考报
据海关总署8月14日消息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“六稳”工作、落实“六保”任务的部署要求,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(以下简称“跨境电商B2B出口”)监管试点范围,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海关总署公告称,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,增加上海、福州、青岛、济南、武汉、长沙、拱北、湛江、南宁、重庆、成都、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,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。
(本文系转载,如有侵权请告知,将在第一时间删除!)
上一篇:【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】
下一篇:【外贸企业直面国际运价飙升压力 】
政府机构